榮光助聽器操作說明書
項目
助聽器
辦理方式
酌配或現金補助(補助金額參考當年度採購金額)
申請資格
領有榮民證或義士證之聽障人員(聽障經醫師鑑定證明聽力損失在45dB以上,110dB以下者)
申請間隔年限
二年
應備文件/資料
榮民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
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圖(表)。
受理機構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之家、榮民自費安養中心。
備註
申請人若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每年申請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