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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電子耳補助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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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022年10月20日正式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附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一、補助對象: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有口語能力( 言語可懂度分級 speech intelligibility rating, SIR 3 分以上)且個人未曾接受全民健康保險人工電子耳給付者之優耳聽力劣於 90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5 年以內,或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超過 5 年且持續配戴助聽器者;如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助聽器,中斷期間不得超過 5 年。 
(二)如屬先天性聽覺機能障礙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1 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二、評估規定: 
        經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組成之評估團隊(如有必要時加上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及術後聽能語言復健計畫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26)。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應含包括接收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入耳蝸內之植入部份及包括傳輸線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件。 
       
     
        
      
        四、其他規定: 
        (一)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提供有效日期內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一、補助對象: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機能障礙者,其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二、其他規定: 
(一)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 5 年後始得申請;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 5 年後始得申請,首次申請時須檢附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日期之診斷證明,第 2 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二)申請時應由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處理設備機型因原廠停產致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並註明廠牌及更新前之型號、序號。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表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至少 10 年之保修起迄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提供有效日期內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 
        一、補助對象: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機能障礙者,其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配件損耗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二、其他規定: 
(一)曾依本辦法或健保獲人工電子耳補助者滿 3 年後始得申請;非獲上開補助者於接受人工電子耳手術滿 3 年後始得申請,首次申請時須檢附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日期之診斷證明,第 2 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二)12 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 1 年申請補助 1 次。 
(三)補助項目包括長線、短線、線圈、磁鐵、麥克風、耳勾、充電式電池、電池匣及其他必要配件。 
(四)各項配件項目同時提出申請視為補助1項次。 
(五)申請時得由輔具供應商出具原裝置之人工電子耳配件損耗致無法繼續使用之證明。核銷時須詳列所須更換之配件名稱與數量。 
       
     
        
      
     
        
      
        附註: 
        一、輔具補助基準如下:(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 
(一)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一般戶:本表「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款之撥發,須按依第一點、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 
四、「評估人員」之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健保給付人工電子耳手術(自106年7月1日生效) 
        H301-1人工電子耳(Cochlear Implant): 
1. 限未滿18歲患者使用,且須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84038B「人工電子耳手術(人工耳蝸植入術)」所訂適應症。 
2. 每人終身限申報植入體及聲音處理器各一組。 
3. 應事前審查,申報時應檢附病人相關資料。 
 
►送審應檢附資料 
1. 純音聽檢(PTA):大於2歲必須檢附(5歲以下如無法執行PTA,可以VRA或BOA取代) 
2.行為聽檢(VRA orBOA):小於2歲必須檢附 
3.客觀聽檢(ABR or ASSR) 
4.助聽器配戴時間 
5.助聽後的聲場聽力測試(Sound field under hearing aid ) 
6.助聽後的語言測試(Word recognition score or speech perception score under hearing aid):依照個案語言發 
育檢附(嬰幼兒配戴助聽器後無效,語言發展明顯落後,無法接受該項檢查時,測試得分為0%。) 
7.相關門診病歷資料 
8.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CT or M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