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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身心障礙?
身體功能及構造有損傷或不全,影響其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 經身心障礙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身體功能及構造分為八類:
第一類 神經系統、精神、心智。第二類 眼、耳。第三類 聲音、言語。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呼吸。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內分泌。第六類 泌尿、生殖。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第八類 皮膚
什麼是身心障礙鑑定?
-臺灣於2007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配合身權法 規定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於2012年7月11日起實施,由各縣(市)政府衛生 局指定身心鑑定醫院組成專業團隊(鑑定醫師+鑑定人員)進行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包括身體功能及構造、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等面向。
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需準備文件
⊙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 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 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代辦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至戶籍所在地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約35日(醫院作業10日+衛生局作業10日+社會局(處)作業15個工作天)可拿到身心障礙證明。
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費用
目前鑑定者無須負擔鑑定服務必要的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費用,但仍需自付到院 鑑定之掛號費、同時使用健保所衍生費用(部分負擔)或其它自費項目。(身權法第6條第4項)
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補換發。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3.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1張。
4.申請人印章。
5.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備註:
1. 如因障礙情況改變而自行申請重新鑑定,須附最近3個月內的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正本。
2. 如委託他人申請,受委託人(代理人)須附自己的身分證明及印章。
3. 辦理證明換發者應另檢具原證明辦理收繳作廢(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3條第3項)。